MBA校友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校友 >> MBA校友会 >> 正文

江南大学MBA校友会(团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30 来源: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南大学MBA校友会。英文译名:MBA Alumni Association of JiangNan University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南大学MBA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秉承江南大学“笃学尚行,止于至善”的校训、以及“笃学明道,经业济世”的商学院院训精神,团结和服务江南大学MBA各界学生以及毕业校友,增进校友之间的友谊、合作和交流;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展示江南大学MBA风采,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业、各兄弟院校的交流,开发整合江南大学丰富的校友资源,扩大江南大学MBA社会影响力,打造江南大学MBA卓越品牌,为江南大学MBA的成长、成才和事业发展服务。本会宗旨是:融合、分享、合作、共赢。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服从江南大学校友会、江南大学商学院及江南大学MBA教育中心的领导。

第五条 校友会设理事会、秘书处两个常设机构,设行业分会及俱乐部等若干下设机构。理事会为校友会最高决策机构。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江南大学MBA教育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开展全国各地校友科技协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第七条 加强与全国各地校友会的联系,进行学术及工作经验交流,增进所有会员的联系和友谊,努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八条 代表全体江南大学MBA校友的利益,广泛联络各界江南大学MBA校友,建立务实进取、共同发展的人才和资源网络;

第九条 协助母校、MBA教育搜集、整理校史资料,编辑出版《MBA校友通讯》;

第十条 举办有利祖国、有益社会、有助母校、有助MBA教育、有助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十一条 加强与国内外著名大学MBA校友会特别是江苏省兄弟院校MBA校友会的广泛交流与合作,推动全国MBA事业的共同发展,为江南大学MBA校友会建立更广泛的社会联系。

第十二条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江南大学MBA校友:

1、江南大学MBA的各类毕业生、肄业生、各类工商管理专业证书班、进修班、培训班结业学员等;

2、江南大学MBA任课老师、聘请的兼职教授、企业导师、兼职人员和在校以及工作过的教职工。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各级机构的选举活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活动提出意见和实行监督;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校友入会自愿,会员退会自由;

(五)会员可共享MBA的各种资源;

1、会员可共享江南大学MBA各种课程和学术交流等资源,讲座和论坛对会员免费开放;

2、会员可通过各种途径共享MBA信息资源,诸如:投资、人才、就业、知识前沿等信息资源,为MBA毕业校友建立永久的商业资源信息库;

3、会员均可参与MBA的各项交流活动和文体活动。

4、会员所在企业可申请江南大学MBA整合性实践基地,会员企业高管可优先通过相关程序聘请为江南大学MBA企业导师;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拥护本会管理办法,执行本会决议,支持MBA校友会活动;促进地方经济和MBA发展,加强学术文化交流;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与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四)协助本会筹集校友会基金。

(五)积极为MBA校友会提供各种信息和有关资料,并为《MBA校友通讯》组稿;

(六)整合各方资源为MBA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应尽的义务。

第十六条 非本会会员,但对江南大学MBA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或校友会顾问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不定期进行理事会会议,代表校友会全体会员对校友会事务做出决策。

第十八条 理事的资格

(一) 热爱母校,认同商学院;

(二) 遵纪守法,道德高尚;

(三) 有高度的责任心,热忱参与组织校友会事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 身体健康,能保证一定时间和精力的投入;

(五) 支持MBA项目的发展,积极参与各项活动,为商学院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理事候选人采取自荐与中心、MBA各班级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二) 罢免、增补理事,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 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理事应当了解校友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 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 理事有向校友会会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 理事应当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维护校友会及其会员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校友会的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从事损害校友会利益的活动;

(五)理事负有保守校友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校友会发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校友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校友会会长。校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组成。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指导本会工作。

(二) 制定校友会内部管理制度;

(三) 决定校友会年度工作目标及组织执行;

(四) 确定校友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并适度控制财务执行过程。

(五) 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并提出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及人选方案;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校友会会长或授权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二十七条 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制订理事会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四)检查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与理事进行双向沟通;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七)会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会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与理事进行双向沟通;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五)秘书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秘书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友会分支机构的设立

经常务理事会核准,可成立行业俱乐部和专业俱乐部等机构。各俱乐部机构须服从校友会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有自觉维护校友会声誉和利益的责任,享有按相关规定吸收会员的权利。原则上俱乐部以行业和专业分类,且会员不低于30人(含)。

第三十条  MBA校友会下属各个行业分会或子分会组织机构参照校友会设置并接受校友会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2、学校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校友及热心人士的捐赠;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原则上理事以上成员,每年缴纳一次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质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有具有专业知识的财务理事管理,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修订管理办法经2019324日理事会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